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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税红包政策问答

注:以下提问主体未特别说明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我公司按月纳税,月货物销售额(营改增前应税项目)超过10万,月服务销售额(营改增后应税项目)不足3万,2018年服务部分享受免税,2019年开始还能享受免税吗? 答:不能,2019年开始,营改增前后应税项目合并计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以下可享受免税。你公司增值税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0万,不能享受免税。 问:我公司按月纳税,2019年1月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其中不动产销售额5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吗? 答:可以的,只要总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不动产销售部分均…

2019年2月26日 0条评论 1741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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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那些事儿

一、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

2018年7月26日 0条评论 1442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财会辅导

发票开具的“坑”,你掉进过吗?

开具和索要发票,已经成了人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件事。但就是这么一件常见的事,经常让纳税人掉进坑里。现在,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学习怎么跳出这些坑吧!

2018年7月25日 0条评论 1378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热点汇总

14个容易出错或忽略的常见发票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发票不需退回原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跨年退货或开票有误也能开具红字发票(能开,能开,能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

2017年6月26日 0条评论 1536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财会辅导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咋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2017年6月21日 0条评论 1318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解读政策

2017年16号公告解读: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虽然只有短短的两条,但其中第一条对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广泛应该得到纳税人足够的重视。笔者对16号公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   1、16号公告的影响对象:所有企业纳税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16号公告核心内容: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笔者理解应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作为货物或服务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

2017年6月6日 0条评论 1890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财会辅导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最全面梳理

编者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链条”上,销项和进项应当存在着对应关系,一旦抵扣“链条”中断,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期文章将为大家梳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要点知识,以期…

2017年6月5日 0条评论 2169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有问有答

购买方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处罚收取的罚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我的供应商有一笔质量处罚,罚金是不是价外费用?

2017年5月20日 0条评论 1979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解读政策

实例解析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中的六个重要问题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实践领域一直存在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营改增中有争议的诸多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现就学习过程中发现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和交流。

2017年5月19日 0条评论 1705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热点汇总

17项营改增业务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第一部分  综合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属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如何操作?

2017年5月18日 0条评论 1494点热度 0人点赞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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