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超过5年,不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

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6829)

       我局(所)于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人民政府付款600万元给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笔款项是否应为你单位应税所得及是否确认收入申报纳税,该问题发生时间2010年6月至立案检查时间2019年8月,时间已长达9年,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暂不予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晶晶亮读后感】

偷税,是无限期追征;如果不是偷税,一般都是按照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来处理的。

通常处理超追征期的案件,都是先描述违法事实,再计算应补缴的税款,最后引用追征期的条款,不予追征。

该案与众不同的地方是,没有计算税款,而是直接以超过5年的原因不予处理。

为什么不按照常规流程计算出应补缴的税款呢?处理决定书中写得很明白,因为目前的证据没办法证明企业取得了收入。

虽然收入通常是以资金流入的方式体现,但有资金流入并不能证明一定是取得了收入,中间是需要有证据来证明的。

既然没有证据不能确定资金流入为收入,自然没有办法计算应补缴的税款,且因为转款事项过于久远,即使是收入有税款,超过追征期也不予追征,所以该局并没有把精力放在进一步取证上,而是直接以不予处理结案。

我觉得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不错,值得借鉴。

—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原作者所有,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站长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海报
【税案】超过5年,不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 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6829)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