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很忙

  • 首页
  • 法规速递
  • 财会辅导
  • 有问有答
  • 热点汇总
分享税务热点,
  1. 首页
  2. 财会辅导
  3. 正文

营改增后,自办职工食堂税务咋处理?

2017年4月30日 1328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自办食堂,即在单位内部设立机构,组织本单位员工、使用本单位设备,加工、制作或部分购进成品,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自办食堂仅向聘用员工免费或收费提供餐饮服务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这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专门用于仅向内部聘用员工提供服务的自办食堂,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则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食品加工机一套,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则该笔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1.7万元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转出。同时,根据此规定,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于用于集体福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亦不允许抵扣。

那么,向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呢?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该规定,向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即使收取了费用,也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体现了增值税征税权的“善良”和有“节制”。例如,A公司向本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按成本价收取了费用,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直接冲减向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即可。如果免费呢?由于是向本单位聘用员工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因此,亦不需要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上述规定,自办食堂所发生的工资、水电、设备折旧、食材等的成本、费用(如向就餐员工收取费用,则按冲减后的金额),合理的、有合法扣除凭据的,应当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自办食堂对内服务的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办食堂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已经不是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如A公司购进食品加工机取得的进项税额1.7万元。

而一般纳税人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劳务、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没有全部用于集体福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即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的那一部分,应当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应从当期扣减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自办食堂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如收取价款,则属于销售餐饮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计提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无偿提供,则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且未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企业所得税:对内、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分别核算、合理划分,对内部分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对外销售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有合法扣除凭据的,允许扣除。

标签: 不动产 企业所得税 发票 增值税 扣除 抵扣 收入 申报 简易 营改增 费用 资产 进项 销售
最后更新:2017年7月4日

税务很忙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点赞
< 上一篇
下一篇 >

文章评论

取消回复

试试输入你的想法
最新 热点 随机
最新 热点 随机
微信扫描如何下载电子专票?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7种情形 公司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对法人与股东有什么影响? 发票丢失怎么办 超经营范围发票开具 带清单发票的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的增值税筹划 21种差额计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及重开,您知道多少? 这六种开具发票的情形都属于犯罪 已办理税务登记,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标签聚合
增值税 不动产 费用 发票 扣除 营改增 进项 企业所得税

COPYRIGHT © 2020 税务很忙. ALL RIGHTS RESERVED.

THEME KRATOS MADE BY VTRO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