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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哪里?

2017年4月14日 1384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问:跨地区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哪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规定:“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标签: 企业所得税 征管
最后更新: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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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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