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新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运而生。本期为您准备了八个常见问题,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是不是所有的行业都能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不是。不能适用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经营多元化的企业如何判断其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中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那么创意设计活动具体是指什么?
答: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如何计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答: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需要。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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